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日常管理,以及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调解裁决工作,所下达的裁决书经市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其余各县(市)人民政府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调解裁决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入和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和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时,由领导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人民政府负责调解和裁决。
第四条
申请裁决的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委托代理书;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申请要求和事实依据;
3、符合本程序第三条的管辖范围。
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拆迁项目批准文件或复印件;
2、被拆迁人房屋平面位置图及拆迁调查情况,勘估文件等资料;
3、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安置房源情况(具体到小区、街道、幢、单元、房号等);
4、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房使用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属非住宅经营用房,还需提交营业执照、交纳所得税票据等有关资料;
2、有效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下列情况申请裁决的,不予受理:
1、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有纠纷的;
2、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违约的;
3、房屋拆迁纠纷已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已作出处理的,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或已作出处理的。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裁决申请书》(详见附表)的格式如实填写。
第九条
负责调解裁决的部门在收到裁决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在五日内分别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之当事人。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十条
裁决申请书未载明本规定第八条内容之一或申请人未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限七日内补正,逾期不补的,视为未申请,并将申请书及副本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
符合规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并从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将立案通知、裁决申请书副本分别送达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负责调解裁决的部门有权向申请人、被申请人调取与裁决有关的材料、证据,当事人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负责调解裁决的部门在作出裁决前必须先行调解,并作好调解记录。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及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解无效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调解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并以裁决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裁决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裁决各方当事人(包括代理人)的单位名称、姓名等基本情况;
2、申请裁决的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3、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裁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裁决结论;
5、纠纷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法定期限;
6、署明裁决机关全称、地址、裁决日期并加盖裁决印章。
第十四条
裁决作出前,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拆迁纠纷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裁决申请即行终结。
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裁决。
第十五条
送达裁决文书(立案通知、申请书副本、调解通知书、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者代理人拒收裁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把裁决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程序由昆明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房屋拆迁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程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部门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自收到申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程序
司法强制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
1、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执行根据,即行政裁决书及有关材料。
2、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对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的,立案并及时执行。
3、对立案执行的,法院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
4、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拆迁管理部门。
强制拆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将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拆迁是一种强制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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