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简称“危险驾驶”或“危险驾车”,是指在道路上以非常快的速度和激烈的方式驾驶机动车辆追赶竞赛的犯罪行为;
也包括了因为过度饮用酒精类饮料而导致的醉酒驾驶;
还指从事于校车运输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过程中,严重地逾越了额定的乘客载客量,甚至严重地违反了规定的时限进行高速行驶的违法行为;
另外,涉及到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带来潜在威胁的行为同样属于此罪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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