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为保障被拆迁人权益,将以“野蛮拆迁”罚款10万元
时间:2023-05-31 16:50:59 2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法治。昨日(4日),修改近百条的《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近年来,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和旧城改造力度的加大,城市房屋拆迁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因城市拆迁引发的信访事项也络绎不绝。据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统计,反映城市拆迁的信访事项位列五大突出问题之首。省建设厅有关部门负责人将当前城市拆迁问题归纳为四类:部分城市超越经济能力,盲目扩大拆迁规模,导致拆迁补偿安置失败;一些城市随意改变城市规划,导致近年来许多新建商品房、珍贵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被拆除;一些城市随意改变城市规划,导致许多历史建筑和街区被拆除;一些城市对法律法规重视不够拆迁,其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违法拆迁;一些房地产评估机构严重违反规定,出具虚假拆迁评估报告。因此,省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严格制止“野蛮拆迁”等各种违法行为,出台政策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此次修改将进一步把“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推进”的意图从政策层面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省建设厅厅长杨*波昨日表示,为充分反映民意,起草组不仅多次组织调研,还于去年10月20日召开了立法听证会,拆迁人、监理人、监理人代表参加了听证会,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各界人士,包括被拆迁人的代表。

与草案新增的三项内容相比,上述立法的主要目的显而易见:一是建立监督机制;二是保护被拆迁人利益;三是保护贫困户。此外,草案中还写明了禁止“野蛮拆迁”的相关内容。不过,省人大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人士也指出,这次审查只是个开始。鉴于这一规定涉及的敏感问题,不排除再次征求公众意见的可能。按照惯例,一般草案必须经过三次审议才能通过。针对部分城市拆迁规模盲目扩大的情况,草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群众的意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厅批准,报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此外,草案还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拆迁许可申请时,应当邀请人大代表、社区代表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拆迁方案和补偿方案进行评议。拆迁申请批准后,参加评估的代表有权对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执行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专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

为防止拆迁人员将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草案规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定金数额不得低于扣除现有房屋价值后的补偿安置总额。拆迁人使用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草案还规定,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草案取消了原《条例》中“货币补偿金额由政府指导价确定”的规定,但实行“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根据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的原则被拆除的房屋“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草案还规定,房屋产权交换的,拆迁人必须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进行产权交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缩小产权交易面积;拆迁人扩大、缩小产权交易面积3%以上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或者结算扩大产权交易面积3%以上的费用。

安置房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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