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就能自行拆迁?如何才算是合法拆迁?12月21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4件因非法暴力拆迁引发的治安处罚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对非法拆迁行为敲响了警钟。
2007年12月,柳州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公司)因开发丰盛花苑建设项目,要拆迁柳州市飞鹅路华丰湾94号房屋(下称94号房屋),海泰公司与94号房屋的业主余活颖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94号房屋及屋内的财产由海泰公司丰盛花苑筹备处处置。
同月11日上午,丰盛花园筹备处主任曾烽带领曾胜、彭志祥、林函学等人对94号房屋进行拆除时,余活颖的兄弟余活竟、余敏武提出异议并阻拦拆迁,理由是该房屋拆迁未经他俩同意,而余敏武持有该房屋的房契;余活竟自2002年起一直居住在此,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曾烽等人采取了强制手段将余活竟抬出屋外,并造成余敏武受伤,94号房屋破损。
柳南分局接到群众报案后两次出警处理,曾烽等人仍不听劝阻进行强拆,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去年11月,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以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为由,对曾烽等4人分别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同年12月,曾烽等4人恢复自由后分别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柳南分局作出的治安处罚。一审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决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曾烽等4人不服,于今年10月,分别向柳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海泰公司与94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余活颖虽然签订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但余活竟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相关规定,房屋使用人未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迁出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在此情况下,海泰公司自行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的强行拆除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在非法拆迁过程中,曾烽等4人采取了强制手段,引发暴力冲突,造成了94号房屋及屋内财产损失,在社会上影响较为恶劣,故柳南分局以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为由,对曾烽等4人作出的治安处罚是正确的,因此分别终审判决驳回了他们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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