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与合同解除的关系有撤销权属于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属于法定撤销等,而解除权适用范围是合同、合同解除效力自始无效、解除权包括法定和意定等。
一、撤销与合同解除的关系
撤销与解除的关系:
1.撤销权适用于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解除权适用于合同(双方行为);
2.撤销权行使后,被撤销的法律关系自始消灭;解除权行使后,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始消灭,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灭;
3.撤销权为法定,解除权分为法定和意定两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果主要有哪些
合同解除的后果主要有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三、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范围有哪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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