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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用人单位应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等情况实施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办机构办理报备手续,办理报备手续后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由个人申领生育津贴。
2、参保职工在2011年7月1日(含)至2012年12月31日(含)期间分娩的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在2013年6月30日(含)前,由用人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社保办机构申请追溯支付生育津贴。
3、申领生育津贴起始办理时间为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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