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质押不过户
质押不过户是指已经办理了抵押贷款,该财物拥有者暂时不属于业主,所以业主没有权利将暂时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过户给他人,需要还清抵押贷款,解除抵押权,然后方可办理转让。
二、质押的分类
质押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质押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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