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是市区一家从事寄售业务的公司老板。随着近年来业务的不断扩大,他想招聘一名专门从事货物长途运输的熟练司机。王某经朋友介绍应聘。检查完驾照后,孟某将一辆卡车交给王某试驾。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安全事故等事项也没有约定。不料,王某在试驾途中与一辆载有两人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出租车损坏,车上两名乘客受伤。交警部门称,王某对事故负全责。
出租车上的两名乘客以出租车司机违反客运合同为由,向襄樊市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出租车司机张某被确定分别赔偿两名乘客5000元和3500元。随后,出租车司机张某将王某、孟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评估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庭审中,孟某指出,他只是被介绍给王某认识的,并对王某进行了试驾。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就劳动报酬、安全责任事故等事项进行口头约定。王某与自己没有雇佣关系,王某应赔偿出租车司机的损失。王某辩称,自己的试驾是公司老板安排的,实际上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因此,原告出租车司机的损失应由孟某作为雇主赔偿。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未签订合同、约定劳动报酬等事项,王某驾驶货车的高度危险行为属于孟某雇佣司机活动的一部分,与王某今后的运输活动有关,而孟某就是王某驾驶行为的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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