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的认定方法。一般而言,股权转让收益是指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以后期间取得的各种形式和名称的转让收益。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依次核定股权转让所得:(一)净资产核定方式股权转让所得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者相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资产。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住房、待售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20%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该资产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如果股权转让在6个月内再次发生,且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上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所得。(2)类比法。指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
2。指同行业企业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收入。(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难以用上述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可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2)股权转让申报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3)股权转让申报收入低于收益同一股东或者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者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所得;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低于同一行业或者类似条件下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五)无偿不合理转让股权或者股份的;(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人在转让当期或以后期间取得的各种形式和名称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知道,欢迎咨询法律BA网免费法律咨询。
全文7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