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股权转让是企业转让财产的一种行为,那么自然也会出现股权转让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出台,对这一问题有了明确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即企业可以在损失发生年度一次性确认损失予以税前扣除。
接下来又遇到一个实际问题,就是企业如果在损失发生年度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确认损失,那么在以后年度还可以确认该损失吗?对此问题,国税总局在2011年重新修订颁布的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以前年度的损失未能在当年予以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然后再如何确认扣除股权转让损失来自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情况调整,但追补确认年度不得超过5年期限。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
投资,分配,支付,转让,税率,成本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问题问:在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税务处理中,分配支付额、一般股权买卖、转让持股95以上的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如何区别?答:首先明确两个概念:分配支付额和转让支付额。分配支付额是被投资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向投资企业进行的分配利润的行为取得的所得;转让支付额是投资企业由于某种原因主动转让其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或者被投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投资企业将股权投资收回的行为取得的所得。税务处理区别如下:分配支付额:无论持股比例多少,分配支付额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要按照税率差补税;剩余部分低于投资成本的,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对超过的部分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当分配支付额超过投资成本时:分配支付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额=累计未分配利润(1-被投资方实际税率)(33-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分配支付额-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投资成本)33当分配支付额低于投资成本时:分配支付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额=累计未分配利润(1-被投资方实际税率)(33-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超过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转让支付额:转让持股比例低于95的被投资企业,所有的转让支付额作为股权转让所得。对所得税的影响额=(转让支付额-投资成本)33转让或清算持股比例高于95的被投资企业,对所得税的影响额=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1-被投资方实际税率)(33-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转让支付额-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投资成本)33「例题」某白酒酿造公司2006年度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支付额超过投资成本部分的金额是116万元(其中含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60.8万元,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请计算该业务应纳所得税额。「解析」首先明确该公司取得的是分配支付额,分配支付额超过了投资成本,应该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形进行所得税的计算,该项业务对所得税的影响额=60.8(1-24)(33-24)(116-60.8)33=25.42(万元)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