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孤儿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孤儿的程序如下:
1、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到儿童福利院寄养、送养办公室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领养申请表。
2、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并根据院内儿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收养人申请。对同意申请者,收养人应按要求提供单位证明,查体证明等有关文件。
3、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报院负责人审查。
4、儿童福利院审查同意后将审批表及收养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及被收养儿童档案等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批。
5、儿童福利院凭审批表及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区级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收养公告。
6、公告期满后,收养人与儿童福利院就收养、捐赠等问题协商并签订收养协议书。
7、收养人持有关审批材料、公告到区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收养孤儿院孤儿需要什么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4、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领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领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7、领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领养。
8、领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但领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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