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孤儿的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孤儿的程序如下:1、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到儿童福利院寄养、送养办公室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领养申请表。2、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并根据院内儿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收养人申请。对同意申请者,收养人应按要求提供单位证明,查体证明等有关文件。3、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报院负责人审查。4、儿童福利院审查同意后将审批表及收养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及被收养儿童档案等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批。5、儿童福利院凭审批表及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区级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收养公告。6、公告期满后,收养人与儿童福利院就收养、捐赠等问题协商并签订收养协议书。7、收养人持有关审批材料、公告到区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没孩子能否收养孤儿院的小孩
没孩子能收养孤儿院的小孩。收养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
3、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30岁以上。如果没有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应该有所不同,有配偶的人领养子女,必须由夫妻共同领养。收养者只能收养一个孩子。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不得受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一人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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