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层面上,一个采购项目仅能产生唯一一次的中标结论,即无法出现两次或以上的中标的情况以及两个甚至更多的中标人同时存在。
其次,另一种可能的情况是,针对某一采购项目,执行了多个标段的招标工作。
然而,通常情况下,我们只允许中标者获得其中之一的标段,但若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规定禁止此类行为,那么中标者也有可能同时获得多个标段的中标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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