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居室的房子被隔成了五居,人员拥挤,下水不通,退租未果,在协商、调解均无望的情况下,承租人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群租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小吴和小孙均是来京工作的外地青年。原告小孙、小吴诉称,2009年10月二人分别与信源置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其提供的一处三居一厅两卫房屋的两间卧室,入住后发现客厅被隔成两间,三居室变成五居室,入住人员有12人之多,二人遂与信源置地公司协商要求拆除隔断,但遭到拒绝。如果退租,信源置地公司要求其支付200%的违约金,二人无奈只好继续租住。
期间,其中一个卫生间下水不通,二人多次联系信源置地公司前来维修,始终无人前来解决。房主得知房屋需要维修的情况下,向信源置地公司要求收回房屋。为收回房屋,信源置地公司以扰民为由,违反提前一个月通知搬离的约定,于2009年12月26日要求小孙、小吴于2010年1月8日前搬离。二人要求信源置地公司返还剩余房款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随后又投诉至海淀区工商管理所,经调解未果,遂将信源置地公司起诉至法院。
两原告认为,信源置地公司没有依约履行合同,要求法院判令信源置地公司退还两原告剩余租金、押金、卫生费、违约金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在第一次开庭时,被告信源置地公司对两原告搬出的具体时间未予确认,并表示不清楚该公司何时通知该二人搬出。对于信源置地公司主张小孙、小吴等人存在扰民现象,该公司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
在第二次庭审时,信源置地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两次庭审当中,小孙、小吴提供多名人证,证明信源置地公司于2009年12月26日通知所有租户必须于2010年1月8日搬出的事实。信源置地公司在首次开庭中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亦无法确认通知租户搬离及租户搬离房屋的具体时间。在第二次庭审中,信源置地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该公司自行承担。综合上述理由,可确认信源置地公司于2009年12月26日通知所有租户于2010年1月8日前搬离201室,以及小孙、小吴于1月8日搬出的事实,进而确认信源置地公司的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的义务,该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且综合本案,信源置地公司将201室出租给多个租户居住,即便如信源公司所述存在扰民现象,该过错亦不应归咎于租户本人;信源公司虽与201室所有权人之间有关扰民及搬离房屋的约定,但该约定对租户无约束力,故信源置地公司的该项主张尚不构成其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有效抗辩,故信源置地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返还小孙、小吴押金、未到期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对于小孙、小吴主张信源置地公司将房屋大厅打隔断存在违约一节,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尚未约定客厅的用途,即对信源置地公司是否可以将房屋客厅打隔断后进行出租进行明确约定,故小孙、小吴以此主张信源置地公司存在违约,无相应合同依据。
但需要指出的是,信源置地公司作为房屋中介机构,在从事市场交易活动时,应严格遵循市场交易规则。对于群租房的问题,北京市八部委已于2009年9月30日联合发出《通告》,即明确禁止违法改变出租房屋的结构后进行出租;将房屋隔成若干居室对外出租的,应拆除隔断、恢复原状。而在该《通告》发出后,信源置地仍将201号房屋的大厅打隔断后分别对外出租,不仅侵害了承租人的利益、扰乱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人身及公共安全。故信源置地公司的该项行为虽不构成违约,但已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该公司应对其行为予以纠正。
最后,法院判决信源置地公司返还小孙租金、押金并支付违约金共计7640元;返还小吴租金、押金并支付违约金共计1018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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