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屠宰生猪被判非法经营罪
时间:2022-11-02 14:32:43 4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情简介】

去年9月22日,广州市农业局屠管支队接到群众匿名电话举报称,在广州市白云区同贵路8号以东50米处有一窝棚涉嫌从事私宰生猪经营活动,日屠宰量特别巨大,屠宰时段为每天凌晨0:00~6:00,私宰猪肉主要销往附近白云区的农贸市场。

接报后,该支队迅速组织人员对该线索进行摸查核实。第二日凌晨,该支队联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白云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白云区畜禽屠宰管理执法大队等部门对该址进行突击查处。现场检查发现,该涉嫌私宰的生猪屠宰点占地面积约60平方米,内设一烧火杀猪用的锅炉,杀猪时采用人工开边方式,用水桶装的水冲洗内脏,屠宰生猪工具简陋,不符合国家要求屠宰卫生标准。经核实,该屠宰点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该支队立即立案予以查处,现场查扣已宰猪边11头,待宰生猪5头。

【法院判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屠宰生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黄某兰、刘某云结伙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到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同时,三名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从轻处罚。最后,三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某祥被判处罚金3000元,黄某兰、刘某云各被判处罚金2000元。

【法律解读】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一)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二)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三)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n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n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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