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毕业三年内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学历认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国内学历的,提交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国(境)外学历的,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四)签署承诺书。(五)填写个人信息情况收集表。(六)落户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由公安机关核查房产情况。(七)落户所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原件或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户口簿复印件。
成都积分落户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申报的须提交
(1)《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3)劳动(聘用)合同;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
(6)合法居住证明材料。
2、个人申报的须提交
(1)《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
(3)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成都市的工商营业执照;
(4)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
(5)合法居住证明材料;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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