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取回吗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将变得渺茫无希望,有某些情况下,破产程序亦是实现债权的较好途径。如在广东国投破产案件中,经过了管理人和法院的种种努力,经过了近30年的时间,实现了债权人100%的受偿。又如对于一些享有特殊资质的债务人(如享有专属经营权和其他特殊资质要求的公司),债权人申请其破产,债务人的股东为了保留公司主体,很可能会主动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通过破产重整亦能较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宣告破产程序期限是多少天
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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