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
成府发〔2014〕17号签发时间:2014-04-29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应对“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市出台了灾后购房入户政策有关规定。现灾后重建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使户籍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现就完善购房入户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14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购买商品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时间以在房管部门进行房产买卖过户登记的日期为准。在本通知正式颁布执行之日前已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促进灾后重建和经济发展有关购房入户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相关文件,涉及购房入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一、买房落户所需材料
①由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也可网上下载)
②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提供,需要原件和复印件)
④入住证明(由入户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需要原件和复印件)
⑤若迁入地址不详细,需要提供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
⑥省、市、区社保部门出具最近一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明细表原件
⑦一次性付款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购买二手房提供)。
⑧按揭购买提供: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公证书、入住证明、备案合同表、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证档案摘要、银行按揭公证书、入住证明、备案合同表、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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