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如何影响离婚后的生活?
时间:2023-07-04 21:42:13 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夫妻共同所经手的债务,或一方经手所借但确是用于家庭开支的债务;

2、个人债务,其表现形式为一方借债是为了用于个人目的,而另一方不知道,或虽知道但予以反对的,如借债用于个人赠与或吸毒、赌博、个人挥霍等等;

3、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即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借款所负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类型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共同签署共同承认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借款或一方签字借款,但另一方事后认可共同负担债务,这是最简单明了的情况;第二,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字借款,另一方事后不认可共同负债。在实践中,法院根据非签字方的行为决定了其是否认债。

2.家事代理债务。

所谓家庭代理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承担的债务。常见表现形式: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不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标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必要费用,如衣食住行、医疗、子女教育、娱乐文化等。

在实践中,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现行法律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标准】,因此地方法院的具体裁量标准也不一致。

3.债权人证明的债务。

债权人证明的债务是指当债务金额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的法律原因,即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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