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拒绝回答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据此可知,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
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律师如何会见在押职务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介入诉讼。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职责主要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即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程序如下:
1.律师的聘请程序。
(1)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一名至两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录。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明笔录。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明确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者律师姓名直接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意见及时转送到该律师事务所;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由亲友代为聘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聘请意见及时传递到该亲友;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但没有指明具体聘请对象和代为聘请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为其聘请律师。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说明。
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程序。(1)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检察院,并且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明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5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在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人民检察院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决定不派员在场的,应当出具同意会见证明。受委托的律师凭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会见证明或者由人民检察院派员陪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3)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在场的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职责是:告知律师遵守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当律师询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内容超越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范围,或者违反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时,有权制止或者中止会见;可以记录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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