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赠与不通过登记可以成立吗
时间:2023-06-26 22:13:43 41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赠与股权不办理登记可以成立,工商登记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要件,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公司章程以及签发出资证明书之后,股东就享有股东的资格。

一、股权转让的效力是什么?

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下:

1、对股东有效,股权转让通过双方达成协议有效,基于股份或出资产生的权利,包括受益权和表决权,应由买方继承;

2、对公司的影响,股权转让经当事人达成协议,变更公司章程或者在公司股东名单上记录买方姓名或者名称后,受让人成为新股东,所有股份或出资权均由十新股东享有和行使,公司应对新股东负责;

3、对第三人的效力,股权合法转让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工商登记是否确认股东资格

工商登记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定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认定股东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当股东出资、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与工商登记的股东不一致,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

(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

(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

全文9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股权赠与
    股权赠与就是享有股权的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股权转让方式。股东内部的股权赠与只会引起各个股东之间持股比例的变化,或者股东总人数的减少,这种赠与由股东个人行使,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股东对外的股权赠与是指将公司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赠送给...
    更新时间:2024-01-12 19:30:07
查看股权赠与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股权赠与 最新知识
针对股权赠与不通过登记可以成立吗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股权赠与不通过登记可以成立吗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