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陈某娶了湘潭县女子李某,李某在结婚前已经收养了一个女孩李X。后陈某和李某因性格不合闹离婚,那陈某对李X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呢?近日,湘潭县法院对该离婚案作出判决,认为陈某、李某结婚后,李X与陈某形成继父女关系,该关系因陈某、李某夫妻关系的形成而成立,且以该夫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故判决李X由李某抚养。(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李某与陈某于2007年在深圳打工过程中相识后自由相恋,李某于2008年领养了一个不到一岁的女孩,取名为李X,小孩李X落户在李某户籍所在地,且一直随李某共同生活。李某和陈某在200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陈某从2012年4月中旬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李X,由陈某负担小孩生活费、教育费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外出至今未归,未与家庭任何成员保持联系,对家人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家庭责任感,也未尽丈夫的义务。夫妻分居已满二年,李某、陈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小孩李X系李某、陈某婚前,李某以个人名义收养,并落户在自己户籍所在地。李某、陈某结婚后,小孩李X与陈某形成继父女关系,该关系因李某、陈某夫妻关系的形成而成立,且以该夫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故小孩李X应由李某抚养。遂法院判决准予李某、陈某离婚,小孩李X由李某抚养。
【法官说法】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对于继父母来说,抚养继子女完全出于自愿,而非法定义务。
对于继父母抚养义务的确认是以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为前提,并非因婚姻关系而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确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子女系未成年人;第二、继父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互为家庭成员;抚养内容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学习上的资助、道德上的教育。本案中,陈某与小孩李X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且李某、陈某婚姻关系解除后,陈某与小孩李X之间的继养关系消除,陈某下落不明,对小孩李X的抚养也无法尽到责任,故法院有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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