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于1999年4月1日起实施。
城镇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
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的基数和比例分别为多少?
答:单位和在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确定。
2011年7月起,单位缴费比例为1.7%,职工个人为1%。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自由职业者要缴纳失业保险费吗?
答:自由职业者应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
哪些人应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应当为下列劳动者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
1、城镇企业,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的全部在职职工;
2、国家机关的全部在职职工;3、事业单位的全部在职职工;4、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单位的全部在职职工;
5、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中的户主及其帮工;
6、其他劳动组织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从业人员;
7、外省市驻沪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从业人员;
8、非正规劳动组织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从业人员。
在职职工应该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费缴纳手续,单位只要为职工办理了社保费的缴纳手续,其中就有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按照规定,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按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和劳动者均负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在职职工(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月按个人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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