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转让是否有效,未经居住人同意。公共住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公共住房的占有权、使用权、部分收益权和有限处分权。
根据业主的不同,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直接管理的公房,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租住、购买、新建、扩建的住房,其中大部分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用于出租和修缮,少部分为单位免租。第二种类型是自我管理。指全民所有的住房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俗称企业财产。
第三类公共住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以产权人身份分配或租赁给职工的住房。一般来说,前两种可以在股票市场上交易。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公共住房有偿转让,是指公共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将租赁的公共住房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有偿转租,是指公共住房承租人按照规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将自己的公共住房有偿转租给他人的行为。目的和原则:
公共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是为了调整住房的富余和短缺,提高房地产的使用效率,帮助承租人改善住房条件。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按规定转租的原则进行。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变。比如,转让公房使用权的房屋属于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公房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当与市公房管理部门签订公房租赁合同,并按照公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禁止转让:
1。转租人未取得公房租赁合法证明;
2。属于委托财产和其他需要执行政策的财产;
3。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之间的使用权纠纷或者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4。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物业单位或者物业管理部门要求修复,但未修复的;
5。房客拖欠房屋租金。转让部分成套房屋;
7。其他同住用户(包括临时出国、参军、高校学习、劳改、劳动教养等)持异议;
8。转让后,平均住宅面积不足10平方米;
9。转让的公共住房总面积超过住房标准的;
10。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公共住房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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