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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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配置本市丰富的水资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将生产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推向市场,使水利建设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水利工程的建设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应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建设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项目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或专业规划由具有流域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规划若需修改,必须经原审查和批准机关核准。
第七条建设程序一般可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由具有项目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向计划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水力发电、供水等生产经营性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在流域综合规划、流域专业规划或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实行公开招商。
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批准后即进行公开招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报批。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投资建设的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法人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根据需要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文件材料: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批件;
(二)河道水域占用许可批件;
(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六)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内);
(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八)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九)融资方案及银行贷款承诺书;
(十)水利发电项目应加附电力市场准入批件。
第十条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件,依照有关规程、规范和文件规定进行编制。
初步设计报告报批前,一般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后,由项目法人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准,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正式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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