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要货款的一方可以直接要求股东还款,包括直接以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索款诉讼。《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要件为:一是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即是利用股东仅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仅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为实现赢利归股东、亏损属公司等目的,恶意逃避公司的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规避公司的法律责任,使公司成为股东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二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公司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公司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不但不积极筹资偿付,反而通过将经营所得及其他财产转移至各位股东,用来对付债权人向公司索债,使得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向公司实现债权,属恶意逃避债务,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公司的上述行为,使得货款无法得到清偿,至少得到部分清偿,进而损害了被拖欠一方的合法权益,故可以直接以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索款诉讼。法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如何处理
1、提起撤销权之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利益。
2、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根据《公司法》第四百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将土地出让金予以转移,明显属于滥用法人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预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让法人个人和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以此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人撤销权起诉条件是什么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这些债权能够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对那些根本不适合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例如劳务之债没有担保的债等等。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2)债权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全同的有效成立期间。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债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或实施不当处其财产的行为,且对债权构成危害时,法律就应允许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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