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贪调查程序
(一)线索受理
1、反贪局受理的案件是贪污贿赂等十二种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不属本局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
2、受理的案件线索由内勤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
3、对审批后的线索,内勤要按领导批示分别处理;批交查办的,登记编号后交由主办检察官查办,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批示暂存待查和需长期保有管的,登记存入线索库,待时机成熟时查办。
4、案件线索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无丢失,毁坏、泄密。
(二)案件初查
1、初查线索需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并由初查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提请初查报告,由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方可初查。
2、主办检察官收到线索后,要确定重点认真审查,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不得积压不办。
(三)立案
1、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立案决定书》,制作《侦查计划》,经领导批准后进入侦查程序。
2、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
(四)侦查终结
1、侦查工作结束后,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同时制作《起诉意见书》。
2、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诉和撤销案件决定作出后,主办检察官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移送审查部门或交风勤归档。
3、案件侦查终结后,局内要按照《案件综合考评制度要求,进行一案总结,并作综合评价,填写《案件质量考评表》。主办检察官及时装订检察副卷,交内勤统一归档。
二、什么是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三、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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