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女方出嫁时候陪嫁的嫁妆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对此也有特别规定,即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嫁妆性质的认定,应该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进行区分和处理。
女方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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