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在政府主导拆迁中,政府应为购买被拆迁房屋支付被拆迁户的安置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属于房屋出售和拆迁行为。鉴于房屋拆迁的特殊性,在返还资金营业税的基础上,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返还的价款相当于返还房屋的营业税,构成税价确认的收入部分。
2。退房人的收入按退房的计税价格确认。
3。按计税价格确认的收入部分为退房款少于退房款。二是企业所得税由政府部门返还给开发企业,是开发企业销售安置房所得,应计入所得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是否属于非应税收入:财税[2011]70号《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企业可以提供特定用途的资金划拨文件资金;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的管理要求;企业可以为资金的特定用途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企业可以为基金的指定用途提供资金拨付凭证;企业应当对基金和基金支出分别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土地款返还,实际上是一种补贴收入。根据上述政策,它不是一种不纳税的财政资金,应按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土地增值税返还相当于被拆迁房屋土地增值税确认的收入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偿还债务、交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为出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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