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开中介私下交易,一般是不可以的。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时候,要注意对房屋的产权进行核实,首先需要弄清楚二手房的情况,然后弄清楚房屋的权属问题,凡是产权有纠纷的,或是部分产权、共有产权、产权不清、无产权的房子一定不能购买。另外要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产部门是不是真实的,看清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有房。
避开中介“跳单”的法律后果
【案例介绍】
杨京来京五年却一直没有购房。看着北京房价一路上涨,杨家决定举债给儿子买房。为了节省成本,杨京将目光锁定在了二手房市场。2013年1月,杨京在某中介单位登记购房,并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中介带领看房后杨京私下与所看房屋的业主成交的,杨京须赔付看房屋业主报价3%的违约金。
后来,中介带杨京看了王科一套60平米报价120万的住房。巧合的是,杨京在一次工作往来中再次遇到了王科,双方约定王科将在中介处挂售的房源撤回,以90万的报价卖给杨京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刚刚过户,中介公司就知晓了此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京按照合同约定承担36000元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
买方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选定房源后,故意绕开该中介公司直接与房主达成交易或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房主达成交易的现象,民间俗称跳单。对于买房者来说,跳单可以节省一大笔中介费。而对于中介公司来说,跳单不但会使自己业务受到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在业内的声誉,所以在居间合同中一般会载明禁止委托人跳单的条款。这种合同条款虽然会被认定为格式合同,但是该条款并未限制其选择其它中介服务的权利,所以跳单条款效力往往会被法院认定。
同时此类案件法官也会考虑中介方提供劳务量的多少以决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本案中,中介只是带杨京看了房子,其提供服务非常有限,所以36000元的违约金显然过高。且以卖方报价为基数的收取模式对于买方来说显示公平。最终,在法院调解下,杨京给付给中介公司3000元的违约金。
在法治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诉讼早已不再是一个脱离民众的概念词汇,更甚者,通过诉讼维权已经成为了大众在面对权利受损时首要选择的维权方式。在民间,老百姓们更乐意称诉讼为打官司。事实上,打官司不仅可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但是,需要正视的是,为了赢得官司,或是为了取得不当利益、达到不当目的,很多诉讼当事人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选择了造假,以为通过自己神不知鬼不觉的假诉讼、假证据就能使严肃、公正的司法权为我所用,成为自己逐利的工具,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诉讼中作假,一旦被发现,作假者不仅不会达到不当目的,还要面临被处罚的境地,因此笔者需要再次提醒各位诉讼参与人:请诚信对待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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