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无论是在具体的客观表现还是在犯罪主体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是前者的客观表现,通常表现为不遵守国家对外汇监管法规的规定,私自将大量的外汇存放于海外,或未按照法律要求将这些外汇存储到特定的银行机构中,甚至将国内本应放弃的外汇非法转移出境,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一定数额的就构成了逃汇罪。
而后者骗购外汇罪的客观表现主要是违背了国家对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欺诈手段获取数目较大的外汇,其行为构成骗购外汇。
其次,从犯罪主体来看,逃汇罪涉及的都是纯粹的单位犯罪,即只能是由法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构成。
然而,骗购外汇罪则并非一种单纯的单位犯罪形态,它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组织作为犯罪主体来实施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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