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错误逮捕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消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刑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犯罪时不满14周岁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外罪行的,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在其行为已经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有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基于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不予追究。因此,对有刑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和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人实施了逮捕的不应属于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也认可了这一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有犯罪事实但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看出,刑事赔偿采取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具体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六类事项,其中(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几种情况属于受害人具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原则,因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3)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等主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逮捕。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不能逮捕。如虽然具备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的。则不应逮捕。而且从轻伤案件的审理特点来看,开庭审理尚可调解,人尚可撤诉,逮捕更应慎重。司法实践中,有的逮捕轻伤案犯,不够慎重,控制不严。对一些不符合逮捕条件,不需逮捕的轻伤案犯而逮捕了。特别是对于明显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有的为了办理附带民事赔偿省事,采取“捕人逼钱”的办法,将人逮捕,强迫被告人家属拿钱放人。这种作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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