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低保的人住院报销,需带齐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即时办理。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
贫困户住院报销比例
贫困户住院报销比例如下:
1、居民医疗保险的贫苦户住院报销比例:
(1)镇卫生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百分之六十;
(2)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百分之四十;
(3)三级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百分之三十;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贫苦户住院报销比例: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1)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百分之六十;
(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百分之五十五;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百分之五十,上限为2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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