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保险合同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订立保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财产的名称。标的必须是投保人所有或经营管理或者与保险有利害关系的财产
2.座落地点。座落地点是指被保险财产所在地点。被保险的财产有固定地点的,应在合同中写明,被保险的财产属于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等)的,应在合同中写明车、船起止地点或停靠地点。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由投保人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或实际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出,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的价值或利益。
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事故或风险范围,一般指偶然发生或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5.除外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三、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怎样的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
2.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如寿险,运输保险。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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