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本身并不足以成为取保候审申请的直接依据。
取保候审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防止嫌犯或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逃逸行为或者干扰执法进程的行为发生。
然而,向患有糖尿病的当事人提供取保候审是否可行,则需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与衡量。
通常而言,若该名当事人所面临的刑罚本身并不严重,或者即便判决结果为长期监禁,因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较小,那么从理论上看,可以考虑对其予以取保候审。
当然,最终能否实现取保候审还取决于法官的裁决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至于糖尿病状况,法官在进行决定时或许会对此给予某些关注,但绝非决定性要素。
总的来说,取保候审的决定涉及诸多复杂的考量因素,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全文5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