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原告委托了代理人的,除了必须出庭的案件当事人,如诉讼离婚案件等,可以由代理律师全权代理,原告可以不出庭,但需要出具委托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离婚诉讼代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一、律师的代理权限如何确定
委托代理权限是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在什么范围内为代理行为的规定。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委托人对实体权利方面作出的授权规定。如对实体权益的具体要求,可放弃、变更的权利义务及其条件。二是委托人在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授权规定。
即在民事诉讼程序上,代理人应行使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委托人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司法保护、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权利;承担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委托人有关承认、放弃、变更、和解、反诉、上诉等特别授权,更应作为代理权限的内容。
在实践中,确定律师的代理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代理权限必须明确、具体,不得笼统写为“诉讼代理”、“一般代理”、“部分代理”,以免委托权限的授权不明而引起纠纷。
2、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使代理权限充分体现委托人的真实意愿。
3、要使代理权限尽可能在符合受委托律师代理活动的需要。
4、如果同一个诉讼当事人聘请两名律师代理,应分别写明两名律师所代理的事项和权限,分清主次。
5、应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如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有代理人的情况下,也应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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