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相关业务(领取、填写、提交申请表)
时间:2023-04-30 11:11:54 4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表格种类

1、护照申请、换发、补发的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

2、因私往来港澳地区探亲、商务、学习、工作等事由的领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3、因私往来台湾地区探亲、旅游、定居和因公应邀访问或进行商务考察的领取《北京市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4、台湾人在京停留办理手续须领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5、港澳居民丢失通行证须领取《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

6、申请前往港澳定居的须领取《北京市居民前往港澳定居申请表》。

(二)领取地点

1、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2、分县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3、网络下载表格,网址:www.bjgaj.gov.cn,进入“网络便民服务”,进入“表格下载”即可下载表格

(三)填写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手工填写,表格须填写完整,不得复印,要求字迹清楚、整洁,不能涂改。具体填表方法,以下逐一介绍填写栏目:

“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升位后18位填写(如没有升位仍可填写15位);

“姓名”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

“拼音姓名”按普通话拼写;

“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

“出生地”填写省、直辖市即可;

“婚姻状况”按实际填写;

“政治面貌”可填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名称或群众;

“文化程度”填写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

户口所在地址”填写与户口簿一致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家庭现住址、邮编”请依照家庭现居住地如实填写;

“本人身份”须如实依项选择;工作单位填写全称,注明职务;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在的单位,在备注栏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档案在原单位填原单位;

“单位地址”须写清单位的具体地址门牌号码;“前往国家地区”按出境后第一个国家,不含过境国家;

“原证件号码”“有效期”“签发地”,换证、补证、再次续签的需填写;

“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国”填写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也合并计算;

备注栏说明未被批准情况,出境事由只选择一项;

“申请种类”“前往地”“往返次数”和“申请事由”栏须在与申请事由相符的“□”内划“√”;

“声明”栏内须填写申请人或监护人的签名;

赴港澳探亲须填写“港澳地区亲属情况”;

“申请证件种类类别”请按实际申请证件种类只可选择一种;

“原护照号码”选择护照换发、补发的请填写此栏;

“家庭主要成员”填写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单位、地址;

“本人简历”从参加工作起至今,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以下由申请人所在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是由登记备案单位负责人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名。(四)办理证件流程

1、填写申请表

依据前往国家和地区的不同事由填写相关的申请表,(可从接待大厅咨询台领取或从网页下载相关表格)。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手工填写,表格须填写完整,不得复印。并将自备的照片贴在申请表上。

2、拍摄照相

申请人本人到接待大厅的照相室现场拍摄制作证件专用照片(提示:申请人须着深色上衣),领取照相条形码。

3、递交申请

申请人本人持条形码和申请出入境证件所需材料,到民警受理台递交申请,并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单,核对回执单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名。

(如需邮递证件,请持回执单到接待大厅速递柜台办理手续)

4、交证件费

申请人在递交完申请后须立即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到收费处交费;

(申请人须在受理当日交费。未按时限交费,领取证件日期将另行通知。若申请后一个月内未交费,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材料不再退还本人。)5、领取证件

申请人本人须按照《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上注明的取证日期或出入境管理部门通知的取证日期按时领取证件。取证当日,申请人本人凭《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回执》及缴费收据,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受理申请的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证件。领取证件后,请仔细核对证件内容,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同时为节省您宝贵的时间,您也可以选择安全、便捷的邮政速递业务,本市地址按取证日期当天送达。(申请速递业务需在提交申请后当天立即办理)

(五)办证时限

市局出入境管理处、东城分局、西城分局、崇文分局、宣武分局、朝阳分局、海淀分局、丰台分局、石景山分局、通州分局、顺义分局、昌平分局、大兴分局、门头沟分局、房山分局、平谷分局为7个工作日;怀柔分局、密云县局和延庆县局为10个工作日;取证日期自递交申请后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本市居民换发非本市签发的护照和非北京户籍人员办理港澳商务除外)

(六)特别提示

1、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申请公民出入境证件需要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金融机构分支行(分支公司)以上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

(4)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人员;

(5)其他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

2、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需出示军官证(军队离退休证)、部队政治部门同意办理意见函和军级以上政治部门批件方可在北京公安机关办理。

3、申请出入境证件时,如居民身份证在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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