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公证费
继承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评估价的2%或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档次标的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100以下(含100)
(2)101以上至1000是2.5
(3)1001以上至2000是1.5
(4)2001以上至5000是0.8
(5)5001以上至8000是0.4
(5)8001以上至10000是0.2
(5)10000以上是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交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一、如何进行财产继承税的征收
1、征收对象。财产继承税的征税对象就是继承人继承的财产。继承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有价证券、存款和储款、保险金、知识产权、债权等财产和产权,继承税的课税标的,为从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中减除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继承人承担的葬礼费用、在继承期间用于保存并管理继承财产的费用、财产继承有关的公证费)的余额继承税额,以上述余额的百分之六至三十为税率计算。
减除被继承人的债务时,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继承财产的价格为继承财产所在地的价格。评估继承财产时,应当经会计验证机关验证继承税。
2、纳税主体。财产继承税的纳税主体是继承人。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1)法定继承人是指依法的当然继承人,
(2)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胎儿也可充当继承人。法人(包括国家)虽然可以取得遗产,但一般不列为继承人。
3、继承税的交纳
继承税,必须以现金缴纳。
因不可避免的事由,以实物缴纳继承税的,应当将写明其理由、财产的种类、价格和其他必要内容的申请书报有关税务机关批准。实物,应当为继承的财产。继承人应当自继承财产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交写明继承财产额、减除额、课税标的额、继承税额和其他必要内容的继承税缴纳文件和经会计验证机关验证的继承税减除申请书后,缴纳有关继承税(继承人为二名以上的,由个别继承人缴纳所继承的份额相当的继承税)。申请书必须写明继承人姓名、住所、继承税的减除项目和款额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继承税额三百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三年内分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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