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在感情问题上坚决持有反对立场,拒绝离婚,那么对于另一方而言,如果试图以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便可能遭遇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
首先,在首次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如果法庭经过审慎的判断,认为当事人之间尚存在维系感情的可能性,进而判决不批准双方离婚申请,那么作为原告的一方必须在该裁决正式生效之后的六个月内寻找新的理由再次发起离婚诉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究竟需要耗费多少时间,既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也与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充足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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