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商品房后开发商为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如下:
1、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2、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为开发商商品房销售提供服务
1、担任商品房销售的法律顾问,为商品房销售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准备销售的有关文件,如《商品房委托销售协议》、《商品房包销协议》、《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
2、审查商品房推销广告须提交的文件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监证手续,代收、代缴有关税费;
3、协助办理测绘、确权手续,办理“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协助开发商催收楼款,处理有关纠纷。
4、向开发商推荐银行,为购房者提供抵押贷款购房之法律服务;
5、参加开发商与抵押贷款银行的谈判,草拟、审查《购房抵押贷款合同》,为抵押贷款银行出具法律意见书,以配合开发商落实抵押贷款银行;
6、辅助购房者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办理《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的公证和抵押登记备案手续,代收、代缴有关费用,处理购房预售抵押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全文9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