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书中所有术语的定义与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鉴于:
发包人和设计人于20XX年XX月XX日共同签署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根据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各单项工程施工图必须在2012年2月15日前全部完成,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施工图不得因功能变更等原因(包括地下室、地下室加设、阁楼、机房变更等)引起的设计变更而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度。
3。钢结构的二次设计由发包人承包,设计人审核。
4。设计单位应派出设计代表,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设计问题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5。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造价,负责赔偿因施工过程中图纸工期延误、设计问题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协议生效后,将成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修改的条款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保持完全效力。
发包人姓名:设计人姓名: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银行账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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