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时间:2023-03-07 10:41:21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应当写明以下内容,方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其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其二、工程概况;

其三、工程承包的范围;

其四、合同日期;

其五、合同价款;

其六、质量标准;

其七、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其八、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其九、违约责任;

其十、争议的解决。

一、什么叫工程结算

建设会计科目是工程结算项目承包中的重要工作,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工程结算又分为工程定期结算、工程阶段结算、工程年终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几类。工程结算是根据竣工日期的具体天数情况决定,一般都会签有相关的法律合同。

二、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和支付

1、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2、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的认定: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3、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的认定: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4、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的认定: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5、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处理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三、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怎么写

租房合同应当写明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租赁房屋的基本信息;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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