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原则三大原则
时间:2023-08-02 09:05:04 3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疑罪从无的三大原则为:

1、疑罪出现刑事证明不能证实的状况;

2、疑罪必须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3、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证明责任。

检察院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疑罪从无原则在现实中的执行障碍及对策。

修正后的刑诉法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是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它确定任何刑事案件只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才能定罪,否则就是疑罪。疑罪即以宣告无罪为最终结果。这一原则的确立无论在保护人权方面,还是在健全我国司法制度方面都意义重大,无疑是历史的进步。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情况看,疑罪从无原则,自修正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以来,它的执行情况较之从前虽有起色,但仍未得到有效的执行,这是有诸多历史及现实原因的。首先,我国是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长期以来国家本位主义,严刑主义根深蒂固,被告人即是犯罪分子的传统观念并不能因刑诉法的修改而彻底改变;其次,我国现阶段审判人员法学理论功底不很深、业务水平还不是很高,在断案时因底气不足,而不能果断地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再次,公、检、法是一家的传统意识强,兄弟单位照顾面子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在被告人的确很可能是作案的罪犯,但根据已有的证据定罪仍有疑点,即使如此,只要摆得平,又借助于被告人的心虚,于是冒一些风险也就定了罪了,倒也常能相安无事,从眼前来讲,或许的确有一定现实功效。,但就长远来看,这显然与既要重实体,又要重程序的现代司法理念是背道而驰的,不利于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完善。以上诸原因无论从思想观念上,还是从业务水平上都为疑罪从无原则的有效执行树立了障碍。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全体司法人员,甚至是几代司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改善司法环境,提高我国的司法水准。

除此之外,我国修正后的刑诉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对疑罪从无原则执行问题的法律规定上也是存在缺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3项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后,如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显然有违一事不再审的诉讼原则,这也是疑罪从无原则不能有力执行的法律障碍。一事不再审原则,是指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评判的同一行为,法院不得再行审理,法律有例外规定的除外。根据刑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17条第3项的规定,检察院恰恰有权对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已被法院宣告无罪的被告人,因又掌握了新证据,重新运用起诉权再次启动法院的第一审程序,由法院对已作出过生效判决的同一人的同一罪行,再次审理裁判,用后一审判决直接否定前一审判决,这无疑与一事不再理原则是背道而弛的。这项法律规定不但不利于维护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事实上根据我国修正后的刑诉法第204条第2项规定,对于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我们完全可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疑罪从无的这一后续问题,而不应再启动第一审程序。

为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状况,弥补法律规定中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不妨可采取一些变通的方法,即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旦发现案件在事实证据上有缺陷,可先与检察院的承办人员通一下气,能补充侦查的最好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依法为一个月,然后根据补充侦查所得的新证据定罪量刑;不能补充侦查的由检察院士动撤回起诉,法院根据检察院的撤诉申请,裁定予以准许,把全案退回检察院。这种从程序上撤诉结案的方法,使得检察院一旦再有新证据可重新提起公诉。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在现阶段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主动撤诉,是从程序上终结案件,法院对被告人有罪无罪并未做实质性的定论,这样可防止错判误判,有利于维护法院的权威;2、因检察院在审判前撤诉,法院未作出实体性的判决,故使检察院在取得新的证据后,能重新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重新立案受理,并根据新的证据切实地定罪判案,这样也避免了违反一事不再审原则的尴尬。当然这种方法不是长久之计,我国法制水平要提高,不仅要靠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更要靠司法人员严格、适当地执行法律。陈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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