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约定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约定将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合同变更和解除后,原订合同即失去效力。其中,属于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完成之时,亦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之时。
2.合同变更后,其效力只向着将来,不存在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当事人事先有约定,也不存在溯及力问题。当然,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有溯及力,我国尚有不同意见。但我们认为,合同解除,除当事人有约定外不应具有溯及力。因为,合同解除是以成立有效的合同为对象的。合同未成立则不存在解除的问题。若承认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实际上也就承认被解除的合同自始未成立。这是自相矛盾的。
二、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区别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合同变更没有消灭原合同关系,也不产生溯及既往的问题,变更的效力一般只涉及合同未履行的部分,当事人需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不再变动;合同解除有的溯及既往,产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也即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区别有:
1.形式不同:变更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的;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2.效力不同:合同变更之后合同需要继续履行,权利义务不变;合同解除之后意味着合同不需要再继续履行了,权利义务终止。
三、合同变更的条件
关于合同变更,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变更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法律对合同的变更作了专门的规定。合同变更应该具备以下的条件:
1.以存在着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合同的变更需经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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