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时间:2023-05-04 17:12:03 1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

选项A正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中,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赵某接受教唆后却实施拦路抢劫,但无论在什么地方采用何种方式实施抢劫行为的,都成立抢劫罪,抢劫的地点及方式对该罪的构成不产生影响。因此,甲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选项B正确。乙只是为吴某入户盗窃放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乙所认知的范围,属于超出共同犯罪内容的行为。因此,乙和吴某只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吴某抢劫行为的刑事责任由吴某自己承担。

选项C错误。丙以为钱某要实施杀人行为,为钱某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因此,丙与钱某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不是丙不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D正确。因为丁已经完全消除了其对孙某的帮助,之后孙某的盗窃完全是靠他个人的手段及方式完成的,丁对既遂结果的发生未起到帮助作用。因此,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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