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倘若房地产开发商无法按照合同中所述的交房期限如期履行契约,那么必须从逾期的第一天开始算起,在两个月以内,将已经预先商议好的违约金支付给购买方。在开发商延误交房的情形之下,作为买方当事人,您享有向对方发出书面催告函的权力,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重新设定合同的最终履行期限,并且督促卖方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假如催告函已经送达到对方手中超过了三个月的时间,那么买方当事人就有权利行使解除权,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应由卖方承担,他们需要按照之前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金,以求补偿买方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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