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给收费标准,针对不同财产案件,收费率有所不同,申请财产保全和执行案件也有相应的收费标准。在申请案件时,需要注意各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标准。对于再审案件,当事人需交纳诉讼费用。
1、针对1,000至5,000元的财产案件,收费率为4%,附加10元;
2、针对5,001至10,000元的财产案件,收费率为3%,附加510元;
3、针对10,001至20,000元的财产案件,收费率为2%,附加1510元;
4、针对20,001至50,000元的财产案件,收费率为1.5%,附加2510元;
5、针对50,001至100,000元的财产案件,收费率为1%,附加5010元;
6、针对100,001元及以上的财产案件,收费率为0.5%,附加10010元。
2、申请财产保全:1千元至10万元的收费率1%,再加20元;1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0.5%,再加520元。
3、申请执行案件:1万元至50万元的收费率0.5%;5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0.1%,再加2000元。执行案件在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5、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6、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7、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每件交纳500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如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的,扣除500元后其余退回申请人。
8、基层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法院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数额与第一审相同。
9、(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应交纳诉讼费用;13.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10、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为外币的案件,以该标的额为基础,按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数额;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一律以人民币计算收取;其他诉讼费用除用于必须在境外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收取。
交通事故案件收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法确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110%的损失;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法确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100%的损失;
(三)死亡二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法确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80%的损失;
(四)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二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法确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70%的损失;
(五)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法确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60%的损失;
(六)造成直接损失的,赔偿实际损失。
交通事故损失的赔偿,按照人身伤亡或者直接损失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其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赔偿;机动车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参加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责任,有过错的,其责任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所给收费标准,申请财产保全和执行案件的收费率不同。申请财产保全案件收费率为1%,执行案件收费率为0.5%。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每件需交纳500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则需按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如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的,扣除500元后其余退回申请人。基层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法院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而对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应交纳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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