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涉及到“不动产纠纷”的案件,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房地产纠纷在民事诉讼案件管辖体系中被划归为专属管辖范畴。专属管辖作为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方式,其独特之处在于,凡是专属管辖的案件,均不得由其他同级别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关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所谓不动产,是指无法移动或移动后会对其使用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若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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