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在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义务是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保障乘客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二、乘客坐车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乘客坐车受伤,往往是因为司机的原因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如公交车司机急刹车、第三人撞车等等。
这时,乘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司机方赔偿,或要求第三人赔偿,但实践中,要是损伤严重或由司机原因导致损伤的,乘客往往都会要求司机方赔偿。
乘客与司机方是存在客运合同的,不管乘客是付费上车,还是司机方自愿免费让乘客上车,自乘客上车后,司机方就需要在运输途中保障乘客的安全,将乘客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
如果在此途中乘客受伤的,司机方就需要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过错大小赔偿乘客的损失。
例如,一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因急刹车而受伤,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等,在这些情况下司机方都须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是私家车的,由车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公车”的,由所属的公司或工作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了,并非说乘客在乘车途中受伤的,司机方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是乘客受伤,是因为以下两种原因造成的:
(1)损害是因为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2)损害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三、承运人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托运货物毁损、灭失和责任承担,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货物发生了毁损。所谓毁损,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交给承运人托运人货物,在运达目的地时,已经受到了损坏,造成了货物价值的减少。
(2)货物已经灭失。所谓灭失,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交给承运人托运的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承运人已经无法将托运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货物灭失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货物在物质意义上的灭失,如玻璃制品被打碎;二是货物在法律意义上的灭失,如货物已经被盗走,在此种情况下,货物本身还存在,但承运人已经无法交付给收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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