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运输义务是否应该成为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时间:2023-07-02 21:40:49 2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承运人应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乘客应当按照有效票据记录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超程、越级或者持不符合降价条件的优惠票的,应当补发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收取额外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及时通知乘客安全运输注意事项,旅客应积极协助和配合承运人安全运输的合理安排。

航空公司承运人的义务

1、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有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以及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

2、在航空运输合同订立中的强制性承诺

订立合同本应遵循自由意志原则,但为了衡平作为弱者的社会公众与往往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的公用单位的利益,各国法律常常对这类合同的自由订立方面进行干预。如我国《民法典》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的强制性承诺义务也是公共航空运输中“公共”二字的题中应有之义。从实际情况看,只要消费者符合航空法中未被限制的情况,航空承运人不可以有自由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权利。

3、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

4、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

5、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票款或者运费。通常情况下,国内航空运输中,客货运输的票款和运费本身,国家在较长时期内均有稳定的价格,承运人对各种客票的价款应予公告,航空运输合同应当执行统一规定票价和运费,如我国《民用航空法》第97条和《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中的规定。另外,对客货运输中的杂费,也属于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应交付款额范围之列。航空承运人未按照通常的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费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费。同样,航空承运人未按规定多收的杂费,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也有权拒付。

假如是因为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航班被迫取消的话,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负有赔偿的法定义务,但各种不良天气,这绝对不是航空公司可以左右得了的,航空公司首先要做的还是保障各位乘客的安全,所以迫不得已取消航班的话,通常不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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